罪犯赵莉,女,1992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32219920317312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韩坝532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苏03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赵莉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31日,罪犯赵莉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决定对罪犯赵莉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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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