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刘岩岩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沛县 发布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86
罪犯刘岩岩,女,1988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122855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邳州市运河镇世纪大道中央佳地小区2幢102室。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苏032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刘岩岩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罪犯刘岩岩于2022年8月31日因怀孕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审理过程中,罪犯刘岩岩行人工流产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1)苏0322刑初373号之一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其收监执行。2023年2月1日,罪犯刘岩岩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刘岩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652925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