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付岳华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02-03 浏览次数:95
罪犯付岳华,男,1986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10019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大屯煤电公司后八村4号楼3单元411室,户籍地:沛县龙固镇中心三村675号。
202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2)苏03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岳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苏0321刑初12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由沛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2022年8月22日,罪犯付岳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付岳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罪犯付岳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付岳华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652925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