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明国(曾用名吴俊国),男,1965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011738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胡寨镇陶庄335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2)苏0322刑初5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吴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荣群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79.33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2)苏0321刑初517号收监执行决定书,由沛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收监执行,2023年3月1日沛县看守所以罪犯吴明国患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3年3月2日,罪犯吴明国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吴明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罪犯吴明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吴明国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652925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