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肖卫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192
被告人肖卫平,男,1971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0117045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墨高美术馆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一街1号1308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景新城龙熙山E2街D2栋1303。
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1)苏032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卫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2)苏0321刑初694号逮捕决定书,由沛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21年11月4日沛县看守所以罪犯肖卫平患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3年4月18日,罪犯肖卫平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肖卫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罪犯肖卫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肖卫平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652925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