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2 浏览次数:353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2024)苏0991刑更12号
罪犯吴争,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吴争尚在哺乳期,其本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吴争确属在哺乳期,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
如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赣江路22号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