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林峰减刑一案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次数:282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85号
罪犯林峰,曾用名林大金,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301103213,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苏07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