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法院)罪犯嵇旭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4-10-21 浏览次数:355
罪犯嵇旭,男,1997 年 12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82619971201341X,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及现 住址江苏省涟水县朱码街道柴市村新庄组 56 号。曾因犯容 留卖淫罪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 年 10 月 5 日 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4 年 9 月 3 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 过程中,灌南县看守所以嵇旭患有高血压未予收监。
2024 年 9 月 25 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 0724 刑初 273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2024 年 9 月 25 日,罪犯嵇旭以其 患有高血压三级、缺血性脑血管病、脑出血等疾病为由向本 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提交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组织 医学诊断。经审核,罪犯嵇旭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可控制在正 常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决定对罪犯嵇旭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