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芹,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大汛港村四组63号。2021年4月28日因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现罪犯刘芹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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