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杨小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次数:353
罪犯杨小兰,女,198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408023921,苗族,本科文化,培训教师,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镇。
罪犯杨小兰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罪犯杨小兰怀孕、哺乳期,本院先后二次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杨小兰又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杨小兰医学诊断为“早期妊娠”。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书面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杨小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在审查阶段,对罪犯杨小兰拟准予监外执行先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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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