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91刑更10号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任加帆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任加帆以其于2024年10月16日分娩一女婴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邹旭敏,0512-66603502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