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肖迎春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47
(2024)苏0324刑更21号
2023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迎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肖迎春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肖迎春于2024年6月18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肖迎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