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63
罪犯陈刚,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70329189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21年12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