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明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81
罪犯陈明军,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071501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明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苏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