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54号

    罪犯陈明军,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071501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明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苏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