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祀焕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72
罪犯陈祀焕,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0925057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2年9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2020年3月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2刑初12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祀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2.6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祀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履行),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2.69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祀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