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程鑫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46
罪犯程鑫,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0082411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程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