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邓勇兵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22
罪犯邓勇兵,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8032025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勇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8617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邓勇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1000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861717元未履行。2020年0月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勇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