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方志庆,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0124307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8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1.75万元。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28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方志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缓刑部分。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方志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苏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方志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志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