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冯全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34
罪犯冯全民,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8021853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4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全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冯全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全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