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谷挺假释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71
罪犯谷挺,曾用名谷挺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9122465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谷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谷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评估意见为罪犯谷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挺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