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顾鹏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79
罪犯顾鹏飞,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2061540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17年3月曾因赌博,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曾因吸毒,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12月3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2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5日止)。
罪犯顾鹏飞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