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郭鸿鹏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33
罪犯郭鸿鹏,男,1989年3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9030702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9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鸿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32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赃款人民币4642405.59元,并连带退赔人民币54707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郭鸿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履行;责令向被害人退赔赃款人民币4642405.59元未履行,责令连带退赔人民币547070.8元未履行。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鸿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