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胡恒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41
罪犯胡恒伟,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00706327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恒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5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0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22日止)。
罪犯胡恒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未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56万元(未履行),强制执行63900元,其余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恒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