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陈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98
罪犯黄陈,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78112782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黄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