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江吴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82
罪犯江吴晗,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93081500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7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3年7月2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吴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江吴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吴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