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66号

    罪犯江吴晗,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93081500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7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3年7月2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吴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江吴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吴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