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77号

    罪犯冷玉鹏,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90072442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冷玉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2.060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冷玉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72.0603万元(已履行8.182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玉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