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纯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69
罪犯李纯运,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7041613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纯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纯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纯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