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廖建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03
罪犯廖建州,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030866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4月3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建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苏07刑终12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廖建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建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