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78号

    罪犯廖建州,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030866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4月3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建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苏07刑终12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廖建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建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