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安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56
罪犯刘安龙,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71023507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5年8月20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1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泰中刑终字第00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刘安龙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且因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