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43
罪犯刘刚,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010722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日止)。
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性侵犯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