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磊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57
罪犯刘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2031665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15年10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
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2刑初8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2日止)。
罪犯刘磊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履行二千四百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余元。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鉴于该犯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综合考量罪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形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