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敏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54
罪犯刘敏,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连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1111746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刘敏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苏08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6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