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陆风勤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53
罪犯陆风勤,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3051014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7年1月6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风勤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案涉未退税款,责令退出开票费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苏09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
罪犯陆风勤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案涉未退税款(未履行),责令退出开票费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风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