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02号

    罪犯陆风勤,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3051014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7年1月6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风勤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案涉未退税款,责令退出开票费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苏09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

    罪犯陆风勤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案涉未退税款(未履行),责令退出开票费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风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