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陆苏昆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60
罪犯陆苏昆,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20522167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1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苏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61584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12月6日调入盐城监狱服刑。
罪犯陆苏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未履行);追缴赃款人民币6158498元(强制执行10590.1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苏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