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94号

    罪犯毛棉针,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修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5122052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6年8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被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棉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毛棉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有四次以上劣迹恶习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棉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