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毛棉针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23
罪犯毛棉针,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修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5122052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6年8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被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棉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毛棉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有四次以上劣迹恶习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棉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