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钱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31
罪犯钱旭,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7080302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23年1月17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3年5月22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钱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五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钱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五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