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任晓东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79
罪犯任晓东,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赣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710281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连带退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1.458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苏07刑终3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部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任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已履行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4585万元未履行,2022年6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