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79号

    罪犯沈加恒,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012254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加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沈加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加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