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沈加恒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51
罪犯沈加恒,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012254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加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沈加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加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