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施建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86
罪犯施建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640420519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3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建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苏06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施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