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史跃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13
罪犯史跃,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0119487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1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6号刑事判决,撤销(2020)苏011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史跃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史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四被害人共计34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史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史跃退赔四被害人共计346万元已履行2000元。2021年7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