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陶春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85
罪犯陶春宁,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南通市崇川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111975122521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12年11月曾因嫖娼,被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2018年10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春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66.4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罪犯陶春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66.42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春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