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陶兆年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80
罪犯陶兆年,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56092124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陶兆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75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陶兆年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752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兆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