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80号

    罪犯陶兆年,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56092124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陶兆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75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陶兆年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752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兆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