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萌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323
罪犯王萌,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0212243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后因漏罪,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苏1322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与原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四千元。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日止)。
罪犯王萌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四千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