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308
罪犯王猛,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江苏省铜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40310063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9年7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2015年3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王猛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