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69号

    罪犯王艳军,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1031407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艳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1029582元(已履行37006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