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道坤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28
罪犯吴道坤,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021455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12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道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6.629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5日止)。
罪犯吴道坤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六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6.6299万元(已履行1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