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84号

    罪犯吴宗义,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2112130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5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3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37.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9日止)。

    罪犯吴宗义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一万五千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37.7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