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01
罪犯吴通,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091863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4月3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苏07刑终121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执行。
罪犯吴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