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肖真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33
罪犯肖真明,男,1996年3月7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96030782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3年10月12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5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真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肖真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专项缴纳,无需移送执行,因其另已退赔上游诈骗犯罪钱款人民币54万元及非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真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