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85号

    罪犯谢逸凯,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011315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逸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7617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罪犯谢逸凯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76174万元(已履行0.191393万元,剩余部分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逸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